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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监督的办法(试行) | | |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 第四条 监督制度 党政正职要严格遵守党内各项监督制度,对重要事项决策,要严格按照《常德市市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同时: (一)实行决策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制度。重要事项决策前要按有关规定向部分或全部班子成员预告,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基层组织贯彻落实的重大事项,必须征求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群众听证会;涉及重大工程建设、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专业技术组织和相关专家的论证。需报请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或政协协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后方可正式实施。 (二)建立决策调整审议制。重要事项执行中需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确实来不及集体研究及表决的,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予以确认。不能确认的要予以撤回。 (三)建立公示制度。重要事项的决策,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四)严格执行财政资金预算监督管理制度。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确需追加的,必须按程序进行。党政正职不得随意调整支出项目,不得以签批报告、打招呼、暗示等任何形式擅自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五)严格执行项目预(结)算评审制度。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遵照论证立项、预算评审、安排资金、竣工结(决)算、评审结帐的程序进行。 (六)坚持税费减免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税收地方部分的返还、税费减免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七)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制度,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必须按程序调整并报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 (八)坚持干部任用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制度。提拔干部,必须按规定书面征求本单位或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意见。 (九)坚持重要岗位干部选任票决制。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和区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区县(市)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投票表决。 (十)坚持干部选任全程记实制度。凡提拔调整干部,对干部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十一)坚持领导干部直系亲属提拔报告制度。党政正职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拟提拔的,组织考察后提交组织部部务会或党委(党组)会研究前必须书面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并征求意见,同时向市纪委书面报告。 (十二)坚持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署名制度。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十三)建立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审核制度。党政正职必须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党组织予以审查核实。 | |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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