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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监督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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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监督办法  
   (一)上级组织监督
    市纪委对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内各项监督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凡新提拔的党政正职,由市纪委领导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党政正职届中除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廉外,届中要向市纪委全会专题述廉一次,接受监督。对反映问题突出的,市纪委进行跟踪检查。
    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对区县(市)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巡视监督,在市直单位采取交叉方式开展巡视监督。
    加大函询工作力度,对上级组织交办的函询书,党政正职必须在收到函询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实事求是地向上级组织作出书面回复。
   (二)审计机关监督
    坚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作为党政正职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人大、政协监督
    党政正职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及其他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四)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监督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予以公布,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有利于开展监督的舆论环境。
    第六条  党政正职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调离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条  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的党委(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正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常德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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